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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召开在即:马忠明委员——关注种业发展 深入生产一线

:2025-04-05 05:28:59   :舒彬琪   :161

对于由中央自己发起的试点试验,从试点的选择到最终试验效果的评估,其自然握有控制权。

[33]黄文艺:《法律体系形象之解构与重构》,《法学》2008年第2期。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先制定单行法,稳步向前推进,等条件成熟了,再制定综合法,否则就会犯立法冒进主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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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参见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要么是出于理性的自觉,不求改革一步到位。另外,地方如果能够获得中央授予的各种试验特权,就会获得各种政策和资源支持,就有足够的动力进行先行先试。这种法律实验的出现不仅是出于立法者对自然科学精确性的羡慕,也是基于立法的现实需要。而中央政府的态度又至关重要,其拥有最终的决断权,这不仅表现在其可以自主启动和评价立法试验,还表现在其对地方立法试验合法性的确认上。

[32] 相比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更容易实现由点到面、逐渐深入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与中央的审慎立法政策是一致的。虽然中央政府想急于建立起一套法律体系,但其并没有完全采取一种理性建构的方式,而是通过试行立法、试点试验这样一些方式来实现其目标。另一方面,20世纪的许多比较法学学说都解释法律是地方环境的产物这一传统概念,并且反对主要通过移植和借鉴来实现法律变革的观点。

上世纪50年代,我国先后派遣86名法学留学生,分别就读于莫斯科大学、列宁格勒大学等著名院校,〔7〕这批留学生回国后把苏联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带回中国,并成为新中国第一代法制人材的中坚力量。在此过程中,应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学传统理论及知识谱系的对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或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法律原理、法律文化、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藉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法治的元理论和元知识的权威地位。最后,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把人类追求的各种价值或善品充填在法治或法律之中,把法治或法律视同各种价值或善品的象征或替代,同样是一种虚幻的构想。第一,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建构的特殊性。

〔25〕参见[美]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赵承寿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十章。第二阶段是基本的法律援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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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俄罗斯法学与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纪要》,《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三)倡导创新性话语思维 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始终倡导和保持创新性话语思维。对西方法治理论所推崇的某些原则的接受,很大程度上代替了人们对我国法治应有机理以及法治实际运作规律的思考与理解。西方各种法治理论(即便是与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某些方面相左的理论)也由此获得了相应的话语权威。

也就是说,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不仅对法治意识形态系统化建设提出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的要求,也为系统化地塑造我国独特的法治意识形态提供了现实条件和基础。(4)综合运用多种理论和知识的研究和思维方式。近几十年来西方势力在亚洲、非洲、美洲以及东欧进行法治输出的实践充分证实了这一点。正是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讲述的这一神圣而动人的法治故事,在感动过无数西方民众后,〔13〕又再度感染了当代中国人,使很多中国人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描述的法治形成了强烈的向往。

三是在理性守持与尊重现实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和张力,注重对理论或知识的运用环境及条件的适度考量,既要坚定地倡扬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又不应简单地执持文化批判态度,冷漠地对现实予以全盘否定。当倡导自然法学的启蒙主义思想家把理性和科学运用于法治领域时,实际上就已经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法治的各种元素显性化、确定化甚至极端性地固化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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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参见陈甦:《中国法学由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美国国际开发署把在对东道国实施的法治及司法改革项目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法学教育和法律改革。

〔19〕从实践看,西方国家的司法从来都没有摆脱过政治势力的实质性影响,司法过程中潜含着政治意识形态的作用,〔20〕法院的判决与政治意识形态具有不同程度的关联,司法人员的遴选以及司法组织的构建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治势力。参见[法]皮埃尔?勒格朗、[英]罗德里克?芒迪主编:《比较法研究:传统与转型》,李晓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107页。法律的统治的范围永远是有一定限度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高鸿钧:《现代西方法治的冲突与整合》,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另一方面,人们往往把蕴含了理想化价值与期待的抽象概念认知为真实的存在,并进一步作为阐释理论主张以及判断问题的依据。

蔡定剑:《关于苏联法对中法制建设的影响》,《法学》1999年第3期。〔21〕从基本逻辑看,当政治问题司法解决成为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一种设置时,司法独立于政治的基础就已经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人类法治的实践显示,特定国家法治建设的全面完成,不仅需要经历较长的历史时期,而且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法治理想的启蒙到法治文化的培育,从法治自洽体系的构建到法治对现代社会复杂性的适应。〔32〕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杨建军:《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 《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这些研究成果视野开阔、主题丰富,以问题为导向,不拘于学科的局限,理论的延展性比较充分,同时由于这些研究指向特定的法治现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西方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更接近于法治运作的真实状态,更具有经验积累的特质。

〔5〕参见王人博:《初创与奠基:张晋藩先生两部早期著作的价值》,载朱勇主编: 《〈崇德会典〉? 〈户部则例〉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8〕人们通常认为,文化大革命以否定法治为前提,是对法治的疯狂践踏。〔54〕(4)对于法治理念这样重要的法治意识形态,基于法律图景与主权、国家自我表现、民族自决、国家声誉以及民族自尊存在的特殊关系,〔55〕其本土化建设的意义应当得到更多的重视。[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 《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所有的社会争议和纠纷,包括各种政治权力或利益冲突,都应当并且能够进入司法程序,通过司法手段得到解决。〔29〕参见[美]罗伯特?S.萨默斯:《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柯华庆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68页以下。

(2)苏联法学教材或苏联专家的讲义成为我国法律教育的主要载体。另参见[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法院》,刘哲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以下。

实用工具主义以社会经验作为法治实践的生命基础,把社会治理理解为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注重法治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而不迷信或局限于法律概念的抽象意义,以及把成本与收益原理、边际效用原理、外部性原理等经济学原理恰当地引入法治领域等理论或主张,对于解决我国法治实践所面临的复杂问题,丰富和深化我国法治理论与知识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此过程中以及继之以后出现的各种法学流派,都不同程度地包含着对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背弃和批判。

特别是在社会变化较快、社会变革较大的历史时期,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偏向是,人们往往宁愿相信虽不切实际但符合更大理想的承诺,而不太愿意接受虽具有实效但尚不够显著的社会进步,这就使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有了更多的信众,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创造了很大的市场。〔64〕国内学者对中国法治的中国化、本土化取向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的代表性作品,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2〕参见前引〔29〕,萨默斯书,第1页,第20页及第293页。实践主义话语立场还体现为以问题为中心的话语取向,即法治话语应始终围绕具有实在性、当代性、重大性、根本性、普遍性的中国问题而展开,〔65〕以保证法治话语与中国社会现实的贴近。

经过前一时期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社会各个层面对我国法治道路的认识和感悟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深化,在法治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教训也能够为我国法治意识形态的系统化建设提供一定的经验基础,使我们有可能基于一系列真实的感验去领悟和认知法治建设中的一些重大是非问题。总体上看,苏联法治意识形态的这种影响是全域性的,前述几个方面清晰地表明了苏联法治意识形态在我国曾经有过的作用和地位。

首先,从法治意识形态内生和外引的关系看。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中的法官,实际上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抽象符号,〔23〕否认身为法官的个人在场,〔24〕以至于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弗兰克不得不提出法官是人吗这一颠覆性的质疑。

从目前所形成的一些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有关法治的基本定义看,它们基本上都是以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观为基础阐释的。形成这种分歧的实质原因是,在什么是法治的问题上,人们更多地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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